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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丨趋金逐利 自毁前程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3-09-27 06:00 分享 趋金逐利 自毁前程重庆临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张海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钦振 通讯员 符德江  张海,男,1984年4月出生,200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年6月参加工作。曾任重庆市武隆县建委科员;重庆市规划局渝中区分局规划管理一科科员;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科员;重庆市规划局渝北区分局规划编制管理科副科长、科长;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科科长;重庆临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多宝湖智慧生态城项目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  2022年11月,张海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重庆市渝北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2023年2月,张海被采取留置措施。2023年4月,张海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2023年7月,张海因犯受贿罪、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十八万元。  接受审查调查时,张海38岁。因廉洁从政的“第一粒扣子”没有扣好,长期忽视政治理论学习和党性锻炼,私欲膨胀、趋金逐利,想着法子、变着花样捞钱,胆子越捞越大,赃款越收越多,他一步步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张海因追逐“钱程”而自毁前程,发人深思,令人警醒。  精神缺钙,埋下贪腐祸根  “毕业后,我一直在业务单位工作,也常常以业务干部自居,对政治理论学习抱着应付了事的态度,能躲就躲,必须参加的也是左耳进、右耳出;讨论发言不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编瞎话、说大话、讲空话;从来不做学习笔记,上级抽查时就抄别人的笔记来应付。”接受审查调查后,张海悔恨地说,自己虽然在形式上入了党,但长期忽视政治理论学习和自我改造,并没有在思想上真正入党。  不真学就不可能真信,不真信就树不牢理想信念,精神上就会缺“钙”。随着党龄增长,张海党性修养不增反减,精神家园逐渐被私利占据,价值观逐渐扭曲,错误地认为只有钱才是最稳妥的,渴望在金钱上寻找所谓的“安全感”。  被欲望驱使的张海绞尽脑汁为“钱程”奔波。2005年大学毕业后,他通过选调生考试到武隆工作,发现武隆远远赶不上中心城区繁华、自己所在单位待遇一般,便想方设法考到中心城区的“实权”部门;2016年,看到建筑行业红火、规划项目多,可以给自己带来更多利益,便拒绝了组织让其去国企工作的机会;2021年,他认为规划行业没多大油水了、风险高了,又主动申请去国企工作。只考虑“好处”来选择岗位的张海,对别人送来的红包礼金来者不拒,对不法分子的“围猎”毫无抵抗,反而甘于“被围猎”、享受“被围猎”。  2016年,张海接受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板肖某宴请,并收受现金红包3000元;2019年至2020年,张海利用负责组织、审核规划编制的职务便利,帮助重庆某交通规划设计公司承接规划论证和设计项目,5次收受其法人代表张某某钱款共计24.6万元……据统计,2009年至2022年,其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共计18.6万元;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规划初审调整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31.15万元,个人实际分得187.15万元。  贪口大开,滑入犯罪深渊  一心为“钱程”的张海,于2006年通过考试进入重庆市规划局。2009年4月,张海被调整到重庆市规划局渝北区分局,在负责全区建筑项目规划许可审批的规划编制管理科工作,手握建设项目“三书一证”的初审、办理等实权,影响着大量建设项目的有无、进度和结果。  “规划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因为具有审批权,我们自然成为‘强势部门’,不管是国有平台公司,还是私营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得‘乖乖听话’,任由安排和差遣。”张海回忆,实现了返回中心城区和在“实权”部门工作“双重愿望”,当时的他颇感得意。此后,他对收受红包礼金变得习以为常。  彼时的渝北作为重庆中心城区向北开发开放的“桥头堡”和两江新区开发建设的前沿阵地,规划建设项目多。看到商人老板从自己经手的规划建设项目中赚得盆满钵满,张海不再满足于收点红包礼金,也想收点“坨坨钱”。据张海交代,当某国企领导罗某(已另案处理)告诉他,某地产公司为了一地块项目,愿意出钱进行活动申请调整规划指标,他毫不犹豫就答应帮忙,并利用地块项目所在片区有大规模调整规划作掩护,在提高容积率、移除公共设施等调整规划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事后收受现金20万元。不费吹灰之力就得到20万元,让张海沾上了权钱交易的“瘾”。此后,他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在规划初审、规划调整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  张海不止“坐等收”,还主动“出去找”,利用自己作为规划项目管理者、掌握规划项目信息的优势,想着法子、变着花样将规划项目信息做成“无本生意”,将手中权力及时“变现”。一方面,对简单的项目以他人名义承接、自己做,既当承接业务的“运动员”,又当审批审核的“裁判员”;另一方面,对复杂、周期长的项目,“介绍”给别人做并为其站台、帮助其顺利过审,从中收取“好处费”。  2014年,张海以某建筑工程咨询公司名义承接某单位建筑设计概念性方案编制业务,获取业务费9.7万元;2016年至2019年,张海通过打招呼等方式,为叶某负责的公司进入渝北区乡村规划项目公司候选库、承接规划项目提供帮助,4次收受“好处费”共计23万元……几年间,张海通过自己“做业务”获利10万余元,给别人“介绍业务”拿到“好处费”150余万元。  张海不是不知道收“坨坨钱”是违法犯罪,但价值观极度扭曲的他,胆子像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大,赃款越收越多,逐渐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不知悔改,致使错上加错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推进,反腐败工作力度持续加大,张海感受到了高压态势带来的压力和畏惧,整天提心吊胆,唯恐事情败露,自己成为“典型案例”的一分子。  “我知道规划自然资源局是重要部门、业务科室的科长是关键岗位,时刻处在监督的聚光灯下,自己多干一天就多一分危险。”张海交代道,后来他主动申请去区属国企工作,想以这种方式与给自己送钱的商人老板断了来往,以此逃避组织监督。  张海还错误地认为,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如果还在岗位上,被查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在岗位了,风险就会大大降低,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违纪违法事实也会被慢慢“抹掉”,只要尽早提前“换道”,就可以隐藏自己在规划部门的违纪违法行为,实现“平安着陆”。  但贪欲之门一旦打开,就如决堤的洪水,再遏制就难了。2021年2月,张海调任重庆临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到新岗位工作不久,习惯了捞钱的张海,就迅速把此前想与商人老板断了来往的想法抛之脑后,在负责的文旅项目上动起了歪脑筋,靠企吃企。他先是利用分管公司项目招投标的职务便利,帮助其表哥周某联系的公司承接自己所在公司实施的某酒店装修设计项目,周某得到“介绍费”10万元,送给张海6万元。尝到甜头后,张海又依葫芦画瓢,主动联系以前的“熟人”黄某等人,为其提供项目信息、帮助其承接公司项目,从中收取“好处费”、高档白酒和购物卡。  留置期间,张海声泪俱下地向办案人员忏悔:“我以为不在关键岗位,组织就会放松对我的监督,那些违纪违法行为也会慢慢被‘遗忘’,事实证明,任何违纪违法事实,只要发生了就永远抹不掉。”  “换道”不是违纪违法者逃避惩处的“隔离墙”,无论行为多隐蔽、手段多“高明”,都只有一种结果:伸手必被捉。  心存侥幸,终是“黄粱一梦”  “收到第一笔‘坨坨钱’20万元后,我不敢拿出去用,一直放在家里感觉也不安全,就假意约表哥周某一起看车。交易当天,我借口有工作安排,把现金给表哥,让他先把车买了再过户给我。事后,我以各种理由拖着不办理过户,这样我就不用解释收入来源了。”张海交代,此后收到的现金他陆续交给同学赖某、表哥周某等人代管,为了更“保险”,还将相关资金转移至以赖某、周某名义开设的股票账户,实际由张海操作。  收钱只收现金、只收几个信得过的老板,收到的钱交给他人保管、存入以他人名义开设的股票账户炒股,张海认为资金不在自己名下就无据可查,“交易圈”控制得很小就不会被发现。他沉浸在自己建立的“防火墙”可靠、“隔离带”管用的美梦之中,甚至在交往密切人员接连被查处时,仍然侥幸地认为自己能“过关”,一次次错过了主动向组织坦白、减轻自己罪责的机会。  2022年,与张海有不正当经济往来的罗某被渝北区纪委监委采取留置措施。“那段时间里,我感到十分惶恐,整天精神恍惚,整晚整晚失眠,一个多月瘦了20斤。”张海回忆说,面对领导问自己怎么瘦了,只好用减肥来搪塞;面对同事说自己脸色不好,只有用手术还没完全恢复来应付。此后几个月,组织没有找张海谈话,他以为自己“过关了”。  2022年8月,罗某的同事余某告诉张海,自己“有事”,已经向区纪委监委主动交代了。此时,张海依旧心存侥幸。他仅仅感叹余某的勇气,却没想着自己应该主动向组织说清问题。  2022年9月,渝北对区属国企进行改革,张海的工作岗位由国企副总经理调整到项目指挥部任副指挥长。他错误地认为,这应该就是组织的最终处理,并没有把岗位调整看作是组织的提醒警示,再次错过了向组织坦白的机会。  “侥幸心理、自欺欺人,让我一次次幻想自己能‘过关’,一次次错过了向组织坦白的机会,最终害了自己。”当反腐利剑刺破他的幻想时,张海为自己编织的美梦也随之破碎,留下的是泪水交织的悔恨和对组织、对家人的无尽愧疚……  张海忏悔录(节选)  深刻反思我犯错的根本原因,就是理想信念缺失,党性修养缺乏,长期忽视政治理论学习和自我改造。正气不升,邪气就会来袭,错误的“三观”不断侵蚀我的思想,我逐渐觉得“有钱才是硬道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面对“围猎”,我不但没有拒绝,反而心甘情愿接受,一步步滑向贪腐的深渊。  在极度扭曲的价值观指引下,我一门心思“向钱看”,幻想能够发大财,自己可以早点退休、子女以后不工作也能有较好的生活保障,从收“小红包”,到收“坨坨钱”,我完全将是否有利可图作为办事的“指挥棒”。我收的钱大部分投入了以他人名义开设的、实际由我操作的股票账户,觉得投入资金太少,还卖房炒股,甚至为了补仓把母亲的养老钱也投了进去,寄希望于通过“钱生钱”实现财富自由。买的股票大都被套牢了,其实套牢的不仅仅是股票,还有我的整个人生。  我一心想着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利,为自己和家人将来过上衣食无忧的生活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不知不觉参与了一场赌博,用自由、尊严、家庭、整个职业生涯和光明未来作赌注,去博取对自己来说并不重要的钱财。在日常生活中,我始终不敢用那些赃款,哪怕是急用钱,我宁愿借网贷,去找别人借钱,也不敢动用。现在想想,冒这么大风险收的钱,我也只是当了下“管理员”,真是可悲啊!  曾经,我身边也发生过多起腐败案件,有的还是自己熟悉的领导;曾经,我多次观看别人的警示教育片,阅读他们的忏悔录,可是,我认为那是别人的事,始终没有把自己摆进去,没有对照检查自己的行为,对警示教育没有触动,没有引起警觉,没有认真体会别人忏悔中感叹的那种落差、压迫、恐惧和悔恨。现在静下心来细细思考,我为什么会走到今天这般地步?还是自己被扭曲的贪婪之心驱使,身处高风险岗位缺乏自我警醒,利令智昏而全然不知。  我愧对党组织,在个人事项申报上隐瞒,做了违纪违法的错事却妄图逃过组织审查调查;我愧对单位,公权私用、权力寻租、权力变现,影响了单位的声誉;我愧对领导、同事,因为我而蒙羞;我愧对家人,因为我违法犯罪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一失足成千古恨,很多事无法重来。希望大家从我的案件中得到警醒,切勿心存侥幸,切勿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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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retary of the Discipline Inspection Commission talks about supervision | Effective supervision to ensure post-disaster recovery and re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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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书记谈监督 | 有力监督保障灾后恢复重建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3-09-27 06:00 分享   入汛以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多地因暴雨洪涝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哈尔滨市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履行监督首要职责,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坚强保障。  坚持人民至上,推动灾后恢复重建走深走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哈尔滨市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民生为先、民生为重、民生为本,以监督工作实效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面摸清底数,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迅速组建165个监督检查组,及时摸清受灾情况和群众实际困难,精准掌握道路、房屋、农作物、公共设施等受灾底数,建立指挥协调和信息报送机制,实行日调度、日报告、日督导,督促制定总体方案,推动恢复重建工作加快实施。全程跟进监督,全市纪检监察机关紧紧围绕灾后恢复重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突发情况,聚焦政策执行、责任落实、能力作风,找准监督切入点、着力点,通过精准监督压紧压实各方责任,督促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全力解决问题,市县两级纪委监委班子成员细化包联责任,带领纪检监察干部深入江堤、河岸、农田、企业、村屯等,实地踏查、驻点监督,在防汛救灾一线督促推动解决问题。  坚持问题导向,保障灾后恢复重建廉洁高效。哈尔滨市纪检监察机关立足监督的再监督定位,紧盯责任、能力、作风、腐败问题,提高监督工作时度效,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取得实效。突出重点靶向监督,“室组地”协调联动,采取督办式、嵌入式、协同式监督等方式,精准发现数据统计、房屋损毁鉴定、保险理赔、基础设施恢复、救灾款物发放、重建资金使用、灾后项目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细。从严办案强化震慑,对推诿扯皮、各行其是、消极应付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坚决纠治,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虚报骗取、私分侵占、贪污挪用等问题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件公开通报曝光。精准审慎追责问责,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对因工作忙乱、疏忽造成轻微问题并及时纠正等行为提醒提示、批评教育,对受到诬告陷害的及时澄清正名,有效激发干事创业热情。  坚持系统观念,汇聚灾后恢复重建强大合力。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系统工程,哈尔滨市纪检监察机关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坚持抓重点与抓全局相结合、盯领域与盯环节相结合、顾当前与顾长远相结合,把灾后恢复重建监督与乡村振兴、水利工程建设、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等领域专项整治统筹结合,推动各项工作互相促进、相得益彰。上下联动同步发力,压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监督职责,健全完善统筹调度、线索管理、督促指导、考核通报等市县乡三级联动机制。内外协调同向发力,纪检监察机关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协作联动,建立问题线索移交、联合检查督查、情况通报等机制,推动形成贯通融合、优势互补、同频共振的监督机制。(作者:郑国志 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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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DI: What should you pay attention to when handling bribery cases after the f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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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后受贿案件需注意什么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3-09-27 06:00 分享   “先收钱后办事”,这是受贿罪的典型表现。但实践中也存在许多“先办事后收钱”的情形,这就是所谓的事后受贿。事后受贿指的是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对于事后受贿行为的处理,“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也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实践中,办理事后受贿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认真区分事后受贿行为的类型。根据事先约定与否,可以将事后受贿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事先有约定的事后受贿,一类是事先无约定的事后受贿。前者实际上是受贿罪的简单变异,由于事先有约定,行为人在收受财物时,主观上明知这是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结果,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只不过将收受财物的时间往后推迟了。对于这一类型的事后受贿行为,关键是查明其事先的约定。只要有事先的约定存在,不管行为人收受财物的时间是在职还是离职,均可成立受贿罪。对于事先无约定的事后收钱行为,应当严格按照《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只有“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才能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符合受贿罪的其他构成要件的,便构成受贿罪。  正确认识受贿罪的本质。事后收钱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在根本意义上取决于对受贿罪本质的理解,即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有三种观点。一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即认为受贿行为违背了为政清廉的义务,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严明公正的形象。二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即认为职务行为是不可收买的,包括将来的、正在实施的以及实施完毕的职务行为在内的所有职务行为均不得与财物进行交换。三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即认为受贿行为之所以可罚,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一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贿赂,就会将本应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地做出的职务行为置于贿赂的影响之下,出现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不当行使裁量权的危险。  笔者认为,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因为公职人员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其职务行为已经获得了正当报酬,故不能再以其职务行为获得不正当报酬,而且“权”和“钱”是不可以交易的,否则必将损害社会公众对公权力的信赖。在事先有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中,权钱交易体现得十分明显,当约定形成并且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权钱交易的过程已经完成,不管事后有无实际收受财物,不管事后是在职还是离职,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在事先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中,尽管在履行职务行为之时行为人并没有将自己的职务行为“出卖”,但是在事后收受财物之时,行为人就将自己已经实施的职务行为与财物进行了交换,完成了权钱交易的过程,此时便应当成立受贿罪。由于受贿罪保护的法益是在收受财物之时被破坏的,即“出卖”自己已经实施的职务行为这一过程是在收受财物之时完成的,因此在收受财物之时必须满足以下两个要件:一是主体要件,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和实践把握,要求行为人仍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二是主观要件,即行为人需要认识到收受的财物与此前自己的履职行为具有关联性。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两个要件,事先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才真正地将权和钱进行了交易。  准确判断事后受贿行为的主观故意。不管是事先有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还是事先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其主观故意的认定都较为依赖言词证据。除了言词证据外,实践中也应注意搜集客观事实,以印证行为人受贿的主观故意。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行为人与财物提供者事先约定的客观证据。比如双方的书面约定或相关电子数据等。二是行为人与财物提供者的交往情况。包括行为人与财物提供者交往的契机、时间、方式等。如果双方的交往较为频繁,在收受财物之前财物提供者就以各种方式表示自己所给的财物是此前职务行为的“感谢费”,那么也能由此推定行为人的受贿故意。三是行为人与财物提供者所处领域或者行业的“潜规则”。这些规则虽然没有公开,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支配着相关人员的行为举止。而这些规则实际上也能成为判断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时心理状况的重要依据。  另外,应当明确的是,行为人“基于该履职事由”的认识只需要概括性的认识即可。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行为人如果此前只履行过一个与财物提供者相关的职务行为,而且双方的交往不深,那么行为人受贿的故意就非常明显,因为其明知他人不会无缘无故给自己提供财物。另一方面,行为人如果此前履行过多个与财物提供者相关的职务行为,那么只需要证明其知道财物是和职务行为有关即可,并不需要具体到某一个职务行为,因为概括的故意足以使行为人满足了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作者:李双剑 何复兴 单位:上海市静安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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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DI: What is the crime of transferring public funds privately and embezzling the procee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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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款私自转存并侵吞收益构成何罪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3-09-27 06:00 分享   笔者在实践中遇到这样一起案例。某行政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后,以财务人员甲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设立“小金库”,并存入630万元,由甲负责保管。银行工作人员见甲账户内有大量流动资金,推荐其购买“七天通知存款”,比活期存款利息高些,可以赚些利息零用。甲考虑到公款放在账户里暂时不用,转存为保本保收益的产品还能保值增值,单位需要用时办手续取回即可,遂私自将其中400万元转存该账户的子账户购买“七天通知存款”获利8.2万元,将其中200万元(单位近期不会用)转存该账户的子账户购买二年期定期存款获利11万元。为追求更高收益,甲又私自将剩余30万元购买银行代销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获利2万元。上述本金630万元均返回原账户,利息共计21.2万元被甲取出用于个人消费。甲将公款私自转存并侵吞收益,应当如何定性?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对此,第一种观点认为,“小金库”的资金属于公款,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将交由其保管的“小金库”资金私自转存获利,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构成挪用公款罪。第二种观点认为,甲转存的类型均保本保收益,资金到期或赎回后还会回到单位指定的账户下,公款的状态是安全可控的,其侵吞收益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第三种观点认为,甲私自转存“七天通知存款”和二年期定期存款并侵吞该部分收益的行为系贪污公款收益,数额较大,构成贪污罪。甲私自购买30万元银行代销理财产品并侵吞收益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构成挪用公款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甲作为该行政单位的财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私自转存公款并侵吞收益的行为已侵害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是构成贪污罪还是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从罪名构成要件着手,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综合分析转存资金的类型、性质,以对甲的行为准确定性。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首先,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均要求实施了“挪用”的行为。综观本案,转存“七天通知存款”和二年期定期存款共600万元款项本来就系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存在于甲的账户,两个子账户均是在该账户下设立,其通过建立子账户变更存款类型的行为,不同于将公款挪作他用或将公款从单位账户转存个人账户进行谋利的挪用公款犯罪行为。  其次,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要从公款是否脱离了单位的控制来判断。以甲个人银行账户设立“小金库”是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该行为尽管违反了公款管理的相关规定,但其控制权还在单位,只是单位领导委托甲存入其开设的个人银行账户代为保管。因此,存在甲个人账户的公款仍然处于单位的控制之下,占有、使用、收益权都归单位所有。本案中,转存“七天通知存款”和二年期定期存款的600万元仍在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单位需要用时办理手续取回即可,款项处于单位的控制之下,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构成要件。  最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并希望或者放任将公款转归本人或者他人使用,应具备“挪用”的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对公款的处置会导致危害公款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的结果。本案中,甲基于银行工作人员对“七天通知存款”类型的介绍,认为“七天通知存款”属于灵活度好且利息较高的银行存款,基于安全性、灵活性才办理转存手续。转存的二年期定期存款也是考虑到单位近期用不到这200万元,基于定期存款的安全性和收益率才办理转存手续。其目的是占有孳息,不具备“挪用”的主观故意,无危害公款占有权、使用权的主观故意。  但甲为追求更高收益,擅自将其中30万元用于购买银行代销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并获利2万元,应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构成挪用公款罪。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不同于银行存款,投资人购买后,资金已不在原账户内,而是进入理财公司账户,由理财公司转出进行投资,脱离了单位控制。故甲购买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即便属于保本型理财产品,也应认定为挪用公款。  综上,笔者认为,甲转存“七天通知存款”和定期存款的目的是占有孳息,上述款项均没有使公款脱离单位的控制,并非“挪用”,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程度不高,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出发,不宜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公款所生孳息属于公款的所有权人即单位所有,从性质上讲也属于公款,甲将上述款项所生利息19.2万元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贪污罪。甲私自购买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并侵吞收益,金额达30万元,数额较大,构成挪用公款罪。其侵吞的2万元是挪用公款犯罪的违法所得,不再单独评价。因此,对甲应当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并罚。(作者:王姗妮 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商务部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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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U participates in the Administrative Law Congress, in Maceió, and signs a Technical Cooperation Agreement with IB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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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ntroladoria-Geral da União (CGU), representada pela secretária-executiva, Vânia Vieira, participou, nesta terça-feira (26/9), em Maceió (AL), do 37º Congresso Brasileiro de Direito Administrativo, promovido pelo Instituto Brasileiro de Direito Administrativo (IBDA). A secretária participou do painel sobre assessoria jurídica e controle interno na nova lei de licitações e contratos. Na ocasião, foi assinad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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