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DI: What should you pay attention to when handling bribery cases after the f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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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后受贿案件需注意什么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3-09-27 06:00 分享   “先收钱后办事”,这是受贿罪的典型表现。但实践中也存在许多“先办事后收钱”的情形,这就是所谓的事后受贿。事后受贿指的是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对于事后受贿行为的处理,“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也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实践中,办理事后受贿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认真区分事后受贿行为的类型。根据事先约定与否,可以将事后受贿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事先有约定的事后受贿,一类是事先无约定的事后受贿。前者实际上是受贿罪的简单变异,由于事先有约定,行为人在收受财物时,主观上明知这是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结果,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只不过将收受财物的时间往后推迟了。对于这一类型的事后受贿行为,关键是查明其事先的约定。只要有事先的约定存在,不管行为人收受财物的时间是在职还是离职,均可成立受贿罪。对于事先无约定的事后收钱行为,应当严格按照《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只有“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才能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符合受贿罪的其他构成要件的,便构成受贿罪。  正确认识受贿罪的本质。事后收钱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在根本意义上取决于对受贿罪本质的理解,即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有三种观点。一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即认为受贿行为违背了为政清廉的义务,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严明公正的形象。二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即认为职务行为是不可收买的,包括将来的、正在实施的以及实施完毕的职务行为在内的所有职务行为均不得与财物进行交换。三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即认为受贿行为之所以可罚,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一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贿赂,就会将本应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地做出的职务行为置于贿赂的影响之下,出现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不当行使裁量权的危险。  笔者认为,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因为公职人员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其职务行为已经获得了正当报酬,故不能再以其职务行为获得不正当报酬,而且“权”和“钱”是不可以交易的,否则必将损害社会公众对公权力的信赖。在事先有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中,权钱交易体现得十分明显,当约定形成并且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权钱交易的过程已经完成,不管事后有无实际收受财物,不管事后是在职还是离职,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在事先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中,尽管在履行职务行为之时行为人并没有将自己的职务行为“出卖”,但是在事后收受财物之时,行为人就将自己已经实施的职务行为与财物进行了交换,完成了权钱交易的过程,此时便应当成立受贿罪。由于受贿罪保护的法益是在收受财物之时被破坏的,即“出卖”自己已经实施的职务行为这一过程是在收受财物之时完成的,因此在收受财物之时必须满足以下两个要件:一是主体要件,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和实践把握,要求行为人仍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二是主观要件,即行为人需要认识到收受的财物与此前自己的履职行为具有关联性。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两个要件,事先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才真正地将权和钱进行了交易。  准确判断事后受贿行为的主观故意。不管是事先有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还是事先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其主观故意的认定都较为依赖言词证据。除了言词证据外,实践中也应注意搜集客观事实,以印证行为人受贿的主观故意。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行为人与财物提供者事先约定的客观证据。比如双方的书面约定或相关电子数据等。二是行为人与财物提供者的交往情况。包括行为人与财物提供者交往的契机、时间、方式等。如果双方的交往较为频繁,在收受财物之前财物提供者就以各种方式表示自己所给的财物是此前职务行为的“感谢费”,那么也能由此推定行为人的受贿故意。三是行为人与财物提供者所处领域或者行业的“潜规则”。这些规则虽然没有公开,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支配着相关人员的行为举止。而这些规则实际上也能成为判断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时心理状况的重要依据。  另外,应当明确的是,行为人“基于该履职事由”的认识只需要概括性的认识即可。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行为人如果此前只履行过一个与财物提供者相关的职务行为,而且双方的交往不深,那么行为人受贿的故意就非常明显,因为其明知他人不会无缘无故给自己提供财物。另一方面,行为人如果此前履行过多个与财物提供者相关的职务行为,那么只需要证明其知道财物是和职务行为有关即可,并不需要具体到某一个职务行为,因为概括的故意足以使行为人满足了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作者:李双剑 何复兴 单位:上海市静安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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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DI: What is the crime of transferring public funds privately and embezzling the procee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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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款私自转存并侵吞收益构成何罪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3-09-27 06:00 分享   笔者在实践中遇到这样一起案例。某行政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后,以财务人员甲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设立“小金库”,并存入630万元,由甲负责保管。银行工作人员见甲账户内有大量流动资金,推荐其购买“七天通知存款”,比活期存款利息高些,可以赚些利息零用。甲考虑到公款放在账户里暂时不用,转存为保本保收益的产品还能保值增值,单位需要用时办手续取回即可,遂私自将其中400万元转存该账户的子账户购买“七天通知存款”获利8.2万元,将其中200万元(单位近期不会用)转存该账户的子账户购买二年期定期存款获利11万元。为追求更高收益,甲又私自将剩余30万元购买银行代销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获利2万元。上述本金630万元均返回原账户,利息共计21.2万元被甲取出用于个人消费。甲将公款私自转存并侵吞收益,应当如何定性?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对此,第一种观点认为,“小金库”的资金属于公款,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将交由其保管的“小金库”资金私自转存获利,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构成挪用公款罪。第二种观点认为,甲转存的类型均保本保收益,资金到期或赎回后还会回到单位指定的账户下,公款的状态是安全可控的,其侵吞收益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第三种观点认为,甲私自转存“七天通知存款”和二年期定期存款并侵吞该部分收益的行为系贪污公款收益,数额较大,构成贪污罪。甲私自购买30万元银行代销理财产品并侵吞收益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构成挪用公款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甲作为该行政单位的财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私自转存公款并侵吞收益的行为已侵害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是构成贪污罪还是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从罪名构成要件着手,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综合分析转存资金的类型、性质,以对甲的行为准确定性。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首先,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均要求实施了“挪用”的行为。综观本案,转存“七天通知存款”和二年期定期存款共600万元款项本来就系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存在于甲的账户,两个子账户均是在该账户下设立,其通过建立子账户变更存款类型的行为,不同于将公款挪作他用或将公款从单位账户转存个人账户进行谋利的挪用公款犯罪行为。  其次,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要从公款是否脱离了单位的控制来判断。以甲个人银行账户设立“小金库”是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该行为尽管违反了公款管理的相关规定,但其控制权还在单位,只是单位领导委托甲存入其开设的个人银行账户代为保管。因此,存在甲个人账户的公款仍然处于单位的控制之下,占有、使用、收益权都归单位所有。本案中,转存“七天通知存款”和二年期定期存款的600万元仍在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单位需要用时办理手续取回即可,款项处于单位的控制之下,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构成要件。  最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并希望或者放任将公款转归本人或者他人使用,应具备“挪用”的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对公款的处置会导致危害公款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的结果。本案中,甲基于银行工作人员对“七天通知存款”类型的介绍,认为“七天通知存款”属于灵活度好且利息较高的银行存款,基于安全性、灵活性才办理转存手续。转存的二年期定期存款也是考虑到单位近期用不到这200万元,基于定期存款的安全性和收益率才办理转存手续。其目的是占有孳息,不具备“挪用”的主观故意,无危害公款占有权、使用权的主观故意。  但甲为追求更高收益,擅自将其中30万元用于购买银行代销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并获利2万元,应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构成挪用公款罪。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不同于银行存款,投资人购买后,资金已不在原账户内,而是进入理财公司账户,由理财公司转出进行投资,脱离了单位控制。故甲购买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即便属于保本型理财产品,也应认定为挪用公款。  综上,笔者认为,甲转存“七天通知存款”和定期存款的目的是占有孳息,上述款项均没有使公款脱离单位的控制,并非“挪用”,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程度不高,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出发,不宜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公款所生孳息属于公款的所有权人即单位所有,从性质上讲也属于公款,甲将上述款项所生利息19.2万元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贪污罪。甲私自购买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并侵吞收益,金额达30万元,数额较大,构成挪用公款罪。其侵吞的2万元是挪用公款犯罪的违法所得,不再单独评价。因此,对甲应当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并罚。(作者:王姗妮 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商务部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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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U participates in the Administrative Law Congress, in Maceió, and signs a Technical Cooperation Agreement with IB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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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ntroladoria-Geral da União (CGU), representada pela secretária-executiva, Vânia Vieira, participou, nesta terça-feira (26/9), em Maceió (AL), do 37º Congresso Brasileiro de Direito Administrativo, promovido pelo Instituto Brasileiro de Direito Administrativo (IBDA). A secretária participou do painel sobre assessoria jurídica e controle interno na nova lei de licitações e contratos. Na ocasião, foi assinad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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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YSA joins the Pioneer Companies of the Gender Module in R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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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icio Presidencia de la Nación Oficina Anticorrupción AYSA se suma a las Empresas Pioneras del Módulo Género en RITE , AYSA se suma a las Empresas Pioneras del Módulo Género en RITE A través de una carta de intención, la institución expresa su compromiso con las políticas de integridad sostenible y género que promueve 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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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ymposium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Opinions on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Discipline Inspection Commissions of Central and State Agencies, Departments and Institutions” was held in Be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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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机关纪委建设的意见》座谈会在京召开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3-09-26 20:45 分享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陈昊  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机关纪委建设的意见》座谈会9月26日在京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党建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总结交流两年来贯彻落实《意见》的成效经验,对持续抓好《意见》落实、以高质量机关纪委建设推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高质量发展作出部署。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郭文奇出席会议并讲话,工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工委书记王爱文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机关纪委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2021年7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机关纪委建设的意见》,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个专门对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机关纪委建设作出规定的中央文件,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两年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强责任补短板、强队伍打基础、强监督消盲区,推动机关纪委监督效能明显增强、执纪力度明显加大、工作力量明显加强、履职能力明显提高,贯彻落实《意见》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  会议强调,要以更高站位、更严标准、更实举措持续推动《意见》贯彻落实,不能满足于已有成绩,要准确把握形势,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不能满足于工作部署,要强化具体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不能满足于抓好当下,要科学谋划长远,把贯彻落实《意见》、推动机关纪委建设纳入机关党建工作总体规划和整体格局;不能满足于唱“独角戏”,要演好“大合唱”,牵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推动各责任主体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形成整体合力。  会议要求,要以强化作用发挥为目标,以落实领导责任为关键,以严格督促检查为抓手,以建设过硬队伍为保障,不断推动机关纪委建设和机关纪检工作全面提质增效,助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和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机关纪委在推动机关党建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一刻不停推进正风肃纪反腐。健全党组(党委)领导机关纪检工作体制,完善监督贯通融合工作机制,认真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机关纪委工作规则》,提高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进一步选优配强机关纪委工作力量,深化做实全员培训,敬终如始抓好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建强第一方阵的“纪律部队”。  会上,8个部门作了交流发言,书面通报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贯彻落实《意见》情况。工委副书记邹晓东、蔡淑敏,工委委员陈东岗、闪伟强出席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分部门机关党委书记、各部门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和机关纪委书记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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