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a Bay Nuclear Power Operation Management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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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案)  当事人名称: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兴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34982G  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鹏飞路大亚湾核电基地01楼B105  我部(国家核安全局)于2025年3月13日至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核安全违法行为:  一、关于未按规定记录异常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异常及事件报告》附录三中规定,“运行领域偏差报告准则:……1.7隔离活动不符合下列管理规定的事件:隔离边界设置完整、合理;……1.9系统、设备状态与机组要求状态不符合的事件;……1.11人因偏差或者失误导致的任何不符合预期的事件”。《运行值班管理》第4.11节规定,“主控室日志是最重要的运行日志,直接体现机组运行活动的历史,应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系统和设备异常、缺陷与故障……;机组长日志主要记录:机组状态、主要生产任务的进展、主要的维修与隔离活动和重要的设备缺陷;值长日志主要记录:系统核安全功能的验证情况,机组核安全状态的独立评价,发生的与核安全相关的事件,以及重要问题和信息”。《操纵员电子日志管理规定》4.5节规定,“对发现的重要异常如可能影响安全相关系统可用性、重要敏感设备的缺陷,应在日志中及时记录,写通知单的应记录通知单号”。  2024年11月27日,你单位发现容控箱(L1RCV002BA)液位异常下降和阀门(L1RCV022VP)应关未关的异常后,未按上述要求记录并报送异常。  二、关于未按规定开展经验反馈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经验反馈政策》4.1.1节规定,“在工作中探测到的事件或异常都必须在经验反馈系统中及时报告,以保证电厂事件的透明度”。《异常及事件报告》4.3中规定,“探测到一个异常或事件在24小时内在企业流程软件中填写异常和经验反馈类型通知单”。  2024年11月27日,你单位发现上述异常后,未按上述要求开展经验反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隔离操作单、2024年11月27日LIRCV002BA液位变化趋势图、经验反馈系统通知单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相关运行日志等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十七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有效保证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质量,确保设备的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工程和服务等满足核安全相关要求”的规定。  我部(国家核安全局)于2025年7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法字〔2025〕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5年7月9日回函(广核运函〔2025〕34号),对告知书所列的事实及认定的处罚措施无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二)核设施营运单位或者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未建立或者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该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及你单位配合调查取证等情况,我部(国家核安全局)现责令你单位三个月内改正,给予警告。你单位改正完成后十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部(国家核安全局)。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25年7月18日  抄送: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7月18日印发 字号:[大][中][小][打印]仅打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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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Nuclear Industry 23 Construction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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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案)  当事人名称: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22012F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顺康路58号  我部(国家核安全局)于2025年3月6日至12日以及2025年6月9日至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核安全违法行为:  一、未按照施工方案对附板的中心点进行复测  2023年6月至11月,你公司在开展廉江核电1号机组钢制安全壳第二环筒体板内侧附板的安装活动中,因筒体板拼装顺序错误导致筒体板上的附板位置错误,且在筒体板全部拼装完成后,施工班组在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对筒体板上的附板中心点进行复测的情况下就开始筒体板的正式定位焊接,直至第二环筒体板全部焊接完成。  该行为违反了你公司《CV附件安装焊接施工方案(一般施工方案B)》第7.4.2节8)规定,“在吊装落位时控制筒体板中心点角度符合要求,并在筒体板定位焊前对筒体板上的附板中心点进行复测”。  二、未按照程序规定上报附板位置错误的情况  2024年4月,你公司项目部相关人员在准备钢制安全壳第二环筒体板内侧附板的无损检测资料时,对照图纸现场检查发现附板位置错误,经核实共计79块附板位置错误,发现错误的工作人员未按照程序规定上报附板位置错误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你公司《不符合项管理程序》第6.5节1)规定,“任何人如发现或造成物项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必须及时通知或报告至质量管理室、技术物资室,由其相关管理部门立即采取措施对疑似不符合的物项进行控制,以防止不符合要求的物项被误用、误装或进入下一道工序”和第6.5节9)规定“所有参与建设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如发现或造成物项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必须按照程序规定于5日内通知或报告相关方,由产生不符合项的单位或部门填写不符合项报告,并于2日内通知到受该不符合项影响的单位”。  三、未按照大纲和程序规定开启不符合项报告,即开展附板切割重焊  2024年4月至6月,在未按照质量保证大纲和不符合项管理程序规定开启不符合项报告的情况下,项目经理即安排施工人员切除位置错误的附板并重新焊接至正确位置。  该行为违反了你公司《项目质量保证大纲》第10.1节规定,“在核电工程设计、建造阶段,为防止误用和误安装不满足规定质量要求的物项,必须对产生的不符合项进行控制”和第10.2.4节规定,“发现或造成物项不符合规定要求时,由质量管理部根据相关程序要求发起不符合项报告,报告中应包括原因分析和详细的问题描述,并要求责任科室立即停止在该不符合项上的工作”以及《不符合项管理程序》第6.2节5)“Ⅲ级物项类不符合项提交山东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廉江核电项目部审查,并由其提交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廉江项目部审查后,传递至业主批准后执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广东廉江核电厂1号机组钢制安全壳(CV)二环附板无文件调整位置事件调查报告》、调查询问笔录和相关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十七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有效保证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质量,确保设备的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工程和服务等满足核安全相关要求”的规定。  我部(国家核安全局)于2025年7月9日以《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法字〔2025〕3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7月9日发函表示对告知书中处罚意见内容无异议,不进行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二)核设施营运单位或者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未建立或者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案件情节等情况,我部(国家核安全局)现责令你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前改正,并处92.68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你公司应严格按照项目质量保证大纲、程序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要求开展钢制安全壳相关的施工活动,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确保落实到位。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25年7月25日  抄送: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核湛江核电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7月28日印发 字号:[大][中][小][打印]仅打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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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clear Safety Administrative Penalty Decision (Wu Jian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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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建如)  当事人姓名:吴建如  身份证号码:440582********741X  我部(国家核安全局)于2025年3月13—17日及5月16—1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核安全违法行为:  你在2024年11月27日早班期间,涉嫌存在以下两次虽未导致后果但未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行为。  2024年11月27日,你在岭澳核电厂1号机组某事件处理过程中,违反《运行值班管理》3.8节、4.11节的要求,未在值长日志中对事件进行记录;违反《技术规格书与技术要求的遵守》4.3节以及《岭澳核电厂1、2号机组技术规格书》LCO3.4.13的要求,未启动运行限制条件(LCO)状态分析流程,未进入相应的LCO状态。  以上事实,有操纵人员执照、主控室日志、调查笔录、营运单位运行事件报告、自查报告、复盘记录表、相应规程文件等材料为证。  你的上述两次行为违反了《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关于“操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杜绝违规操作和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部(国家核安全局)于2025年6月30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25年6月30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核安全局可依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进、停工或者停业整顿、吊销核安全许可证件的处罚:(三)无执照操纵或违章操纵的”。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违章操纵’,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二)未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导致后果的,或者虽未导致后果但在工作中未按照程序操作两次以上的”。  根据以上规定,综合考虑影响程度、过错责任等因素,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决定吊销你的高级操纵员执照(编号:GDNMGDB1127)。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生态环境部  2025年7月11日  抄送: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7月14日印发 字号:[大][中][小][打印]仅打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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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clear Safety Administrative Penalty Decision (Shandong Nuclear Power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Co., Ltd.’s Failure to implement the quality assuranc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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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案)  当事人名称:山东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664428755X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凤城街道益港路9号  我部(国家核安全局)于2025年3月6日至12日以及2025年6月9日至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核安全违法行为:  一、未开展验证就关闭了纠正措施要求  2024年2月13日,你公司质量检查人员在廉江核电厂一期工程1号机组钢制安全壳筒体一环车间日常检查发现,附板C048焊接位置错误;2024年4月9日,你公司质量检查人员日常检查再次发现附板T39焊接位置错误,针对这两个同类问题,你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开启了纠正措施要求(LJ1-GV12-GAQ-SPEMA0020),要求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二三”)排查廉江核电厂一期工程1号机组钢制安全壳现场所有附板焊接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2024年5月31日,中核二三提交了排查报告,中核二三仅对钢制安全壳一环的机械贯穿件和电气贯穿件上的附板焊接位置是否正确进行了排查,未排查所有已焊接完成的附板位置的正确性,排查内容与要求不符,你公司质量检查人员未对中核二三的整改情况进行验证,就关闭了纠正措施。  该行为违反了你公司《廉江核电项目部质量保证大纲》(第4版,2023年9月21日发布)第11.3规定“纠正措施要求、观察意见报告的发起方负责跟踪纠正行动实施,验证纠正行动的执行情况,并按时关闭”;《纠正措施管理程序》(第4版,2024年5月27日发布)5.1 第2)条“质量管理部经理(副经理)负责指派人员跟踪纠正和纠正措施执行情况,验证并审查责任单位/部门纠正措施的制定过程、执行结果或客观证据”;《分包商管理程序》(第2版,2024年1月16日发布)5.2 第4)条“组织各专业工程师对分包商施工现场进行日常质量保证监督,对发现的有损质量的情况,及时与分包商相关人员沟通并开启质量文件,要求分包商进行纠正,并验证纠正措施的效果”。  二、未对承包商施工活动和工艺执行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2023年11月至2024年6月,你公司廉江核电厂项目部质量管理部对中核二三廉江核电厂一期工程1号机组钢制安全壳施工活动开展了现场质量巡检工作,巡检主要内容包括焊接活动质量、日常质量隐患、插入板焊缝焊接返修情况、发起的纠正措施或观察意见报告整改情况,但该期间质量巡检未覆盖廉江核电厂一期工程1号机组钢制安全壳二环筒体附板施工区域,未对承包商施工活动和工艺执行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该行为违反了你公司《廉江核电项目部质量保证大纲》(第4版,2023年9月21日发布)第3.2.5条“质量管理部负责质量监督、监查、检查……,以项目质保大纲和各类质量保证程序为依据,组织开展质量监督、监查、检查工作……,负责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在人、机、料、法、环等方面对工艺执行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检查”;《质量控制程序》(第0版,2023年12月29日发布;第1版,2024年6月26日发布)6.5.2 第2条“施工过程控制:质量管理部通过消点检查、验收(在质量计划上设置质量控制H/W/R点)和日常巡检结合的方式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控制”;《质量控制程序》(第1版,2024年6月26日发布)6.6“日常巡检内容主要包含但不限于现场物项成品保护、油漆涂装、组装焊接过程是否符合程序、方案或工艺评定等要求,施工记录的填写是否完整、规范,计量器具是否在标定有效期内等。日常巡检周期,每周至少进行1次”。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你公司关于廉江核电1号机组钢制安全壳筒体二环附板位置错误的事件报告和相关合同、说明材料、调查询问笔录、质量保证大纲、管理程序、质量检查记录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十七条关于“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有效保证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质量,确保设备的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工程和服务等满足核安全相关要求”的规定。  我部(国家核安全局)于2025年7月9日以《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法字〔2025〕30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7月9日发函表示对告知书中处罚意见内容无异议,不进行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二)核设施营运单位或者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未建立或者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该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及你公司配合调查取证等情况,我部(国家核安全局)现责令你公司在15日内,对中核二三开展的所有已焊接完成的附板位置正确性的排查和整改情况重新进行验证;对廉江核电厂一期工程1号机组钢制安全壳二环筒体施工区域进行巡检,对承包商施工活动和工艺执行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处84.4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25年7月25日  抄送: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核湛江核电有限公司,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7月28日印发 字号:[大][中][小][打印]仅打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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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 Zhong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据 通用技术集团纪检监察组 、 黑龙江省 纪委监委消息: 通用技术集团哈尔滨量具刃具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徐仲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通用技术集团纪检监察组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 通用技术集团纪检监察组 、 黑龙江省 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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