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21st China Cybersecurity Annual Conference and the National Cybersecurity Publicity Week Cybersecurity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Sub-Forum was held in Guangzhou

9月9日至10日,第21届中国网络安全年会暨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网络安全协同治理分论坛在广州召开。中央网信办副主任、国家网信办副主任王京涛出席会议并发言。 王京涛表示,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加强网络安全体制建设,构建立体高效的国家网络安全防御体系,推动网络安全协同治理落地生根、取得实效,并提出五点建议:一是要坚持纵深防御,打造网络安全协同治理联动格局;二是要坚持体系布防,面向网络安全协同治理战略需要;三是要坚持各司其职,盯牢网络安全协同治理重点环节;四是要坚持共建共享,健全网络安全协同治理标准规范;五是要坚持统筹推进,强化网络安全协同治理机制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相关负责同志、中国工程院院士方滨兴,以及多位知名网络安全机构技术专家分别作了主题发言。中关村实验室、部分企业相关负责人和专家学者也围绕会议主题分享了精彩观点。大会还发布了CNCERT网络安全应急服务支撑单位、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共享平台、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治理联盟和中国反网络病毒联盟的优秀单位(个人)。 本届中国网络安全年会以“协同共建网络安全防御体系”为主题,由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CNCERT/CC)主办。中国网络安全年会自2004年以来,已连续成功举办20届,成为国家和地方各相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网络安全产业界和学术界相互深入交流的重要桥梁与纽带,对于提高我国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共同筑牢国家网络安全屏障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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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lementation Guidelines for Standard Contracts on Cross-Border Flow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Mainland China and Mac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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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ac.gov.cn/pdf/web/viewer.html?file=//www.cac.gov.cn/rootimages/uploadimg/1727655121136045/1727655121136045.pdf //www.cac.gov.cn/rootimages/uploadimg/1727655121136045/1727655121136045.pdf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个人资料保护局 公 告 2024年第1号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财政司 关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共同制定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标准合同并组织推动实施,加强个人信息跨境标准合同备案管理”的合作措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及科技发展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个人资料保护局共同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澳门)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澳门)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王京涛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戴建业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个人资料保护局 杨崇蔚 2024年9月10日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澳门)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 第一条 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财政司 关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及科技发展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个人资料保护局共同制定本实施指引。 第二条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澳门)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以下简称标准合同,见附件1)为备忘录下有关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便利措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可以按照本实施指引要求,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进行粤港澳大湾区内内地和澳门之间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个人信息除外。 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应注册于(适用于组织)/位于(适用于个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部分,即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三条 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开展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应当坚持自主缔约与备案管理相结合、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保障个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第四条 按照本实施指引,通过订立标准合同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履行标准合同列明的义务和责任,包括满足以下条件: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跨境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按照个人信息处理者属地法律法规要求告知个人信息主体或者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 (二)不得向粤港澳大湾区以外的组织、个人提供。 第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按照本实施指引,通过订立标准合同跨境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和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对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 (三)接收方承诺承担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跨境提供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六条 标准合同应当严格按照本实施指引附件订立,合同生效后方可开展个人信息跨境提供。 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与接收方约定其他条款,但不得与标准合同相冲突。 第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应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属地向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个人资料保护局进行标准合同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一)承诺书(模板见附件2); (二)标准合同; (三)属地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应当对所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种类、方式,或者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延长保存期限,以及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其他情况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重新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补充或者重新订立标准合同,并按照个人信息处理者属地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备案手续和法定通知义务。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个人信息处理者或接收方按照本实施指引进行粤港澳大湾区内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但不履行本实施指引及标准合同要求的义务和责任的,可以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个人资料保护局投诉、举报。 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发现个人信息跨境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接收方整改;需要交由其他执法部门处置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或接收方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等安全事件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属地规定通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个人资料保护局等相关监管实体。 第十一条 以上规定并不影响内地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个人资料保护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处理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等。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非法使用。 第十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及科技发展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个人资料保护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后对本实施指引及附件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实施指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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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2024 National Cyber ​​Security Publicity Week “Cyber ​​Security Technology Summit Forum Main Forum and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Cyber ​​Security Conference” was held in Guang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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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2024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网络安全技术高峰论坛主论坛暨粤港澳大湾区网络安全大会”在广州市南沙国际金融论坛会议中心举行。中央网信办副主任、国家网信办副主任王京涛,广东省副省长张少康出席活动并致辞,广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杜新山主持活动。 王京涛指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强网络安全体制建设,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等一系列新任务新要求,为国家网络安全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做好新时期国家网络安全工作,一是健全网络安全指挥协调功能,构建纵深布防、高效协同的国家网络安全防御体系;二是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大力提升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水平;三是强化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规范促进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和有效利用;四是加强网络安全科技力量建设,加快形成教育技术产业融合发展的良性生态。 张少康表示,广东将聚焦守牢守好国家网络安全“南大门”,在共筑国家网络安全防线上积极展现新担当新作为。深刻把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网络安全防护的重中之重,要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体制建设,探索建立保护责任体系;深刻把握数据是信息时代最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资源,以关键数据资源保护为重点,统筹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深刻把握人工智能技术的不确定性和应用的广泛性,坚持包容审慎和敏捷治理,建立完善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 论坛上,中国工程院院士方滨兴、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忠岳、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负责同志、香港数字政策办公室数字政策专员、澳门网络安全事故预警及应急中心主管、部分企业负责人等分别围绕“积极打造网络安全护卫体系”、“强化网络安全协同防御 共筑网络安全坚固防线”等主题作主旨演讲,分享研究成果,激荡智慧火花。 论坛上集中发布了一批网络安全重要成果,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了《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1.0版,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公布了“2024年人工智能技术赋能网络安全应用测试结果”。此外,还举行了“加快南沙(粤港澳)数据服务试验区建设”启动仪式。 本次高峰论坛由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等十部门联合主办,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同志、知名专家学者、企业机构代表和媒体记者等约800人参加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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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yberspace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and the Economic and Financial Affairs Bureau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Government signed a Memorandum of Cooperation on Promoting Cross-Border Data Flow in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9月9日,在2024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网络安全技术高峰论坛主论坛期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财政司签署《关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备忘录》,以促进内地与澳门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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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ion 1.0 of the AI ​​Safety Governance Framework has been released

http://www.cac.gov.cn/pdf/web/viewer.html?file=//www.cac.gov.cn/rootimages/uploadimg/1727568303900999/1727568303900999.pdf //www.cac.gov.cn/rootimages/uploadimg/1727568303900999/1727568303900999.pdf 9月9日,在2024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主论坛上,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网安标委”)发布《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1.0版。 贯彻落实《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网安标委研究制定了《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以下简称《框架》)。《框架》以鼓励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为第一要务,以有效防范化解人工智能安全风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出了包容审慎、确保安全,风险导向、敏捷治理,技管结合、协同应对,开放合作、共治共享等人工智能安全治理的原则。《框架》按照风险管理的理念,紧密结合人工智能技术特性,分析人工智能风险来源和表现形式,针对模型算法安全、数据安全和系统安全等内生安全风险和网络域、现实域、认知域、伦理域等应用安全风险,提出相应技术应对和综合防治措施,以及人工智能安全开发应用指引。 网安标委秘书处主要负责人表示,《框架》1.0版的发布,对推动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协同推进人工智能安全治理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为培育安全、可靠、公平、透明的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和应用生态,促进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提供了基础性、框架性技术指南。同时,也有助于在全球范围推动人工智能安全治理国际合作,推动形成具有广泛共识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体系,确保人工智能技术造福于人类。 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 点击下载: 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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