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on Promoting and Regulating Cross-border Data Flows” Answers to Reporters’ Ques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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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1:请介绍一下《规定》的出台背景? 答:我国积极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相继制定实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数据出境活动作出明确规定。《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数据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具备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等条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等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国家网络和数据安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数据出境安全管理不是对于所有数据,只限于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这里的重要数据是针对国家而言,而不是针对企业和个人。 落实法律规定要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和《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关于实施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公告》,基本构建了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此外,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先后公布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等文件,对数据处理者申报安全评估、备案标准合同的方式、流程及需提交的材料等具体要求作出了说明。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结合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规定》,对现有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数据出境制度的实施和衔接作出进一步明确,适当放宽数据跨境流动条件,适度收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范围,在保障国家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便利数据跨境流动,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问2:《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标准。二是明确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数据出境活动条件。三是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制度。四是调整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数据出境活动条件。五是延长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结果有效期,增加数据处理者可以申请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的规定。 问3:《规定》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答:《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相关规定与《规定》不一致的,适用《规定》。 问4:如何理解数据出境活动所称的重要数据?重要数据申报出境安全评估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重要数据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等的数据。 《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根据《规定》,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问5: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是什么,如何判断? 答: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匿名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 个人信息采用加密、脱敏等措施处理属于去标识化,去标识化处理后的个人信息仍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过程。 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问6: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什么,如何认定? 答:根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涉及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组织认定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时将认定结果通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问7:哪些数据出境活动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答:下列六种数据出境活动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一是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向境外提供,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二是在境外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内处理后向境外提供,处理过程中没有引入境内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三是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如跨境购物、跨境寄递、跨境汇款、跨境支付、跨境开户、机票酒店预订、签证办理、考试服务等,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四是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跨境人力资源管理,确需向境外提供员工个人信息的。五是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六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的。其中,第三种至第六种条件所称向境外提供的个人信息,不包括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个人信息。 问8:如何理解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制度? 答: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可以自行制定区内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简称负面清单)。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负面清单外的数据,可以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负面清单出台前,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数据出境活动按照国家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问9:如何理解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制度之间的关系? 答:对于重要数据的出境活动和符合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条件的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必须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对于未达到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条件的个人信息出境活动,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选择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者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方式。符合免予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无需履行相关程序。 问10:哪些数据出境活动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答:《规定》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明确的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条件作了优化调整。《规定》明确了两种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条件:一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二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属于《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从其规定。 问11:如何计算“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答:计算周期为自当年1月1日起至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日,数量以自然人为单位去重后的统计结果为准。 属于《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不计入累计数量。 问12:哪些数据出境活动需要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答:《规定》对《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明确的应当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的条件作了优化调整。根据《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者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属于《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从其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向境外提供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个人信息,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不得选择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者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方式。 问13: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是多久?是否可以申请延期? 答:《规定》将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结果的有效期由《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中规定的2年延长至3年,自评估结果出具之日起计算。同时,增加数据处理者可以申请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的规定。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且未发生需要重新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情形的,数据处理者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提出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申请。经国家网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3年。 问14:《规定》施行前已经完成或者正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提交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的,如何适用本规定? 答:《规定》施行前已经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数据出境活动,数据处理者可以根据申报事项继续开展。 《规定》施行前未通过或者部分未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根据《规定》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数据出境活动,数据处理者可以依法通过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其他途径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规定》施行前已经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提交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根据《规定》无需开展上述程序的,数据处理者可以按照原程序进行,也可以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撤回申报、备案。 问15:数据处理者如何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备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申请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答: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备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可以登录数据出境申报系统,网址:https://sjcj.cac.gov.cn。已经通过线下方式提交安全评估申报、标准合同备案材料的,不需要通过数据出境申报系统进行重新提交。申请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可以登录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管理系统,网址:https://data.isccc.gov.cn。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者其他不适合通过数据出境申报系统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采用线下方式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问16:数据出境咨询、举报联系方式有哪些? 答:(1)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010-55627135,sjcj@cac.gov.cn;(2)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010-55627565,bzht@cac.gov.cn;(3)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申请:010-82261100,data@isccc.gov.cn。 各地省级网信部门受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工作的联系方式(办公地址、联系电话),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微信公众号,以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数据治理栏目(https://www.c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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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ven departments including the Cyberspace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jointly issued the “Notice on Carrying out the Second Batch of National Digital Rural Pilot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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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数字乡村发展行动,中央网信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印发《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数字乡村试点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第二批国家数字乡村试点工作。 《通知》指出,要按照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部署要求,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以信息化驱动农业农村现代化为主线,探索形成数字乡村可持续发展模式,不断增强乡村振兴内生动力。 《通知》要求,要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建立健全跨部门协调机制和跨层级联动机制,做好数字乡村建设整体规划设计,整合用好相关支持政策和现有资源,以责任落实推动工作落实、政策落实。要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培育数字乡村发展良好生态,以信息流带动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探索形成社会多元共建新局面。要问题导向、创新驱动,围绕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制度、机制、模式和技术创新,积极拓展数字化应用场景,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立足本地发展实际,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的模式做法,不搞一刀切、齐步走,杜绝“形象工程”,久久为功、有力有序推进数字乡村建设。 《通知》明确了工作目标,到2026年底,试点地区数字乡村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乡村信息化发展基础更加夯实,城乡“数字鸿沟”加快弥合,涉农数据资源实现共享互通,乡村数字化应用场景持续涌现,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作用凸显,乡村振兴内生动力不断增强。通过开展第二批试点,探索不同区域条件下数字乡村发展路径和方法,打造一批有特色、有亮点的发展样板,挖掘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模式,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通知》提出,试点工作以市或县为单位、按照不同试点类型方向分类开展。 一是领域特色型 ,包括智慧农业、乡村数字富民产业、乡村数字治理、乡村数字文化、乡村数字惠民服务、智慧美丽乡村6个方向。建设一批智慧农(林、牧、渔)场,推动智能感知、智能分析、智能控制技术与装备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集成应用。深入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和“数商兴农”,推动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各环节数字化转型。构建农文旅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培育依托互联网的农文旅新业态新模式。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数字技术与乡村治理深度融合,打造一批集约、高效、精准的数字化应用场景。深入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运用数字技术加强对传统村落、农耕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的挖掘活化和保护利用。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农村信息服务体系,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运用数字技术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创新塑造乡村绿色生活。试点地区结合自身需求和特色优势,聚焦某一领域方向开展试点,集中力量打造一批典型样板。 二是区域综合型 ,分东部、中部、西部、东北4个片区开展综合性试点。试点地区立足区位特点、资源禀赋、经济水平等基础条件,从智慧农业、乡村数字富民产业、乡村数字治理、乡村数字文化、乡村数字惠民服务、智慧美丽乡村等领域中,选择至少3个作为试点主攻方向,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的路径模式。 三是机制共建型 ,包括城乡融合发展、东西部协作2个方向。城乡融合发展方向,以县域为基本单元,以畅通城乡要素双向流动为关键,统筹推进智慧城市与数字乡村建设,推动城乡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数据资源整合共享、产业生态相互促进、数字治理一体推进、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有效释放数字化发展红利、弥合城乡“数字鸿沟”。东西部协作方向,围绕数字乡村建设重点领域,探索东西部以信息流带动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物资流的协作模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助力区域协调发展。 下一步,中央网信办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试点地区遴选工作,加强对试点地区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及时总结提炼试点地区优秀案例和创新做法,强化经验交流与示范推广,整体带动数字乡村建设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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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work Powerful Learning Guidance” is officially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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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网络空间研究院、《中国网信》杂志编著的《网络强国学习辅导》一书,近日由学习出版社出版发行。 思想之光照亮奋进之路,伟大实践展现思想伟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举旗定向、掌舵领航,从信息化发展大势和国内国际大局出发,提出一系列原创性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系统回答了为什么要建设网络强国、怎样建设网络强国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明确了事关网信事业发展的一系列方向性、根本性、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形成了内涵丰富、科学系统的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为做好新时代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指明前进方向、提供根本遵循。 2024年是我国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30周年。近10年来,我国网信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网络强国学习辅导》按照总论、网络内容建设和管理、网络安全、信息化发展、网络空间国际交流合作等领域梳理汇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重要指示、重大部署,结合我国网信事业取得的突出成就进行系列阐述,全景展示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全局、把握大势,主动顺应信息革命时代潮流,高度重视、全面布局、统筹推进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采取的一系列战略性举措,推进的一系列变革性实践,实现的一系列突破性进展,取得的一系列标志性成果。 《网络强国学习辅导》旨在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进行通俗化、大众化、普及化阐释,推动广大干部群众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为广大领导干部学网、懂网、用网提供有益参考,切实将理论学习转化为干事创业的强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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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yberspace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and other four departments issued the “Key Points for Improving National Digital Literacy and Skills in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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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2024年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工作要点》指出,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网络强国战略目标10周年,是我国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30周年,做好今年的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助力提高人口整体素质、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目标,推动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行动取得新成效,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 《工作要点》明确了年度工作目标:到2024年底,我国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发展水平迈上新台阶,数字素养与技能培育体系更加健全,数字无障碍环境建设全面推进,群体间数字鸿沟进一步缩小,智慧便捷的数字生活更有质量,网络空间更加规范有序,助力提高数字时代我国人口整体素质,支撑网络强国、人才强国建设。 《工作要点》部署了6个方面17项重点任务。 一是培育高水平复合型数字人才 ,包括全面提升师生数字素养与技能、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数字化履职能力、培育高水平数字工匠、培育乡村数字人才、壮大行业数字人才队伍。 二是加快弥合数字鸿沟 ,包括建设数字无障碍环境、提供普惠包容的公益服务。 三是支撑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 ,包括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扩展数字消费需求空间。 四是拓展智慧便捷的数字生活场景 ,包括推动数字公共服务普惠高效、提升重点生活领域数字化水平。 五是打造积极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 ,包括营造共建共享社会氛围、构建数字法治道德规范、维护安全有序数字环境。 六是强化支撑保障和协调联动 ,包括完善协同支撑体系、加大优质数字资源供给、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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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ouncement of the Cyberspace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on the Release of the Fourth Batch of Deep Synthesis Service Algorithm Regist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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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现公开发布第四批境内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信息,具体信息可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https://beian.cac.gov.cn)进行查询。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疑议,请发送邮件至pingguchu@cac.gov.cn,提出疑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应当参照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请尚未履行备案手续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尽快申请备案。 附件: 境内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清单(202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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