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ce of the Cyberspace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on Soliciting Public Opinions on the 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erminal Equipment Directly Connected to Satellite Services (Draft for Comments)
为了促进和规范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办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zlwxgd@cac.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信息化发展局,邮编100048,并在信封上注明“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7日。 附件: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4年9月27日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组装、提供、销售和使用支持直连卫星服务的终端设备的(以下称终端设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技术研发和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发展和应用。 第四条 生产、组装、提供、销售和使用终端设备,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以及虚假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二章 发展与促进 第六条 支持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技术研究,鼓励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技术推广和创新发展。 第七条 鼓励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有关的卫星通信系统、关口站、地球站和配套通信平台等基础设施依法依规建设和资源共享,推进开展试用系统先行试验。 第八条 支持卫星通信与地面移动通信融合发展,促进网络架构、技术体制等兼容互通以及频谱资源高效利用,构建系统完备的产业体系。 第九条 鼓励通过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为地形气候复杂地区、自然保护区等无信号覆盖区域,以及地面通信网络弱覆盖区和易中断区、海岛海域等提供网络接入服务,提高我国网络覆盖水平。 第十条 促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在火灾、洪涝、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以及安全生产、野外作业、搜寻救援等领域的应用,提高应急通信保障能力。 第十一条 支持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数据开发利用,促进数据资源优化配置和数据要素价值释放。 第十二条 积极推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与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创新,鼓励探索技术融合新应用新业态,培育、发展终端设备直连卫星开发利用和安全产业生态。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以及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 鼓励国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技术人才培养、教育培训等方面开展协作。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和引导各类企业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产业发展中发挥作用,激发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创新活力,共同繁荣终端设备直连卫星产业。 第十六条 支持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典型应用宣传推广,促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普及。 第十七条 鼓励平等互利开展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有关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 第三章 设备设施与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以及在境内生产、组装、销售终端设备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和核准,仅可支持连接在境内合法运营的卫星通信系统。 第十九条 涉及终端设备入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携带终端设备入境的人员、寄递终端设备的收件人,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配合查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办理相关设备入境手续,但海关总署对入境申报、查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应当合理确定服务资费标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